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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补偿扣除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文章出处:hainan.sxkxcw.com | 发布时间:2017-04-2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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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凯信财务公司某客户提问:为了精简职员,但又需按劳动法正常程序走,又不违法税法,请问应该列支一次性补偿金?企业得所税能不能税前扣除?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见本刊2002年第5期第54页)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该厂支付给提前退休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对于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国税函[2001]918号
 
另:依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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